释义 |
不可以,只能领取一次。如果你上次领完以后,再就业并再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再次失业可以再次申领。在下次申领的时候,总计不能超过24个月,比如第一次应该申领18个月,但只领了2个月,第二次可以申请10个月,加上上次剩的16个月,则合计可以申领26个月,但因为不能超 24,所以第二次只能申领24个月,但如果领了6个月后,再就业再参保,再失业,又可以领5个月,则24-6+5=23个月,即第三个可以申领23个月。 一、上海失业金办理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具备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二、可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办妥失业、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但缴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2、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二、换工作期间失业保险不用转移怎么办 原单位缴纳的有失业保险,在换单位后需要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未办理转移的会出现失业保险断缴的情况,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累计年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