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程序的规定 |
| 释义 | 一、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程序 1、审批流程 (1)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2)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3)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2、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1、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2、报送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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