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抚州办理农药经营许可受理条件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抚州办理农药经营许可受理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