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故企业间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在印花税缴税范围内。 法律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