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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释义
    一、证人证言怎么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72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7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60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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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