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慢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的报销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慢性病门诊报销 1、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总额上限30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可每季度累计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报销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二)普通门诊报销 门诊统筹基金预算占当年统筹基金的20%(提取风险金后)。门诊报销严格实行“按比例报销”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在合理核定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年门诊人次和次均门诊费用的基础上,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定点乡镇卫生院为10元/人次,统筹基金支付8元,农民自付2元;定点村卫生室为6元/人次,统筹基金支付5元,农民自付1元。 门诊收费具体标准: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按50%报销,次均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单次报销封顶线25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按60%报销,次均费用控制在30元以内,单次报销封顶线18元(不含一般诊疗费)。 门诊统筹以家庭为单位年人均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5次,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统筹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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