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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公房的使用权不能转让
释义
    公房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交换。有的人也称“公房买卖”,但称作买卖是不准确的,因为承租人享有的只是承租权而不是产权,而承租权只能转让不能买卖。公房只有将产权买下取得产权证后才能出售。根据上海的规定,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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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