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 法定代理人 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特点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应受国家干预性; 3.具有不得履行性; 4.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 三、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赔偿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 损害赔偿 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