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多久开庭 |
释义 | 案件到法院多久开庭,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开庭审理的流程如下: 1、由书记员核对双方信息,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法官入庭,由书记员向法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3、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宣布某某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4、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一般按照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5、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法律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6、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7、审判长宣布休庭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前法官可能会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则可马上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进行签字确认。若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讨论,可择日进行宣判。 二、开庭审理的注意事项如下: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 3、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4、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总之,从案件受理到正式开庭的期限并没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要视审前准备程序的进展、法院的排气等情况综合确定。但是法律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普通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对判决的上诉的审限为3个月。审限的计算均是从案件受理时开始。 一、税收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1)开庭准备。 开庭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第一,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第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第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如果都已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第四,审判长宣布开庭、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 这是开庭审理的核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情,正确认定事实。法庭调查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询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按先原告后被告顺序,主要询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询问被告答辩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二,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所作证的内容,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四,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也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还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鉴定和调查,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争议的问题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对另一方的主张进行辩驳的诉讼活动。其顺序应当先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后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最后由双方展开辩论。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以保证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机会。如果在辩论中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或证据时,合议庭有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再继续辩论或者延期审理。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时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作出结论后,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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