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则: 1.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2.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3.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4.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5.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6.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7.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8.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9.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法律依据 《全区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保密管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 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