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当选人资格是否还有效? |
释义 | 2002年4月,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确定了3个职数,但只有2人当选,1个职数空缺。由于不足应选职数,当时已经按照得票多少来补选至3人,并报告了镇政府备案。2003年4月份该村要求对空缺的职位进行另行选举时,村民对此产生异议。一部分认为另行选举已经超过6个月的期限,原来的2名得票过半数的村民当选资格已无效。另一部分持相反意见,认为当选资格仍然有效。根据《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 法律分析 2002年4月,山东省邹平县某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确定了3个职数,但在正式选举时只有2人当选,还有1个职数空缺。由于不足应选职数,当时已经按照得票多少来补选至3人,并报告了镇政府备案。2003年4月份该村要求对空缺的职位进行另行选举时,村民对此产生异议。一部分认为另行选举已经超过6个月的期限,原来的2名得票过半数的村民当选资格已无效。另一部分持相反意见,认为当选资格仍然有效。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另行选举。在村委会选举中,往往会出现一次投票中有两人得票相同,或当选者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发生上述情况时,就需要再次投票以确定当选者。一次选举活动中的再次投票行为就称为另行选举或再次选举。从性质上讲,另行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与上一次投票都属于同一次选举活动。它不同于重新选举,重新选举是指第一次投票选举无效,需要重新组织进行第二次选举。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但是,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从来信反映情况看,该村第一次选举时,当选人数不足3人,按照你省选举办法的要求补足3人,组成临时村委会,这些做法都是正确的。但是没能按要求在六个月内及时组织另行选举,造成工作被动,说明该村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做得不够,有关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没能很好地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帮助督促该村在法定时间内组织另行选举,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引以为戒。 我们认为,就性质而言,此次补选仍属于另行选举,原来两名得票过半数的村民当选资格仍然有效。这是因为,第一次选举是合法有效的,中间并没有发现足以推翻选举结果的违法违规操作情况。另行选举超过期限并不能改变第一次选举操作的正当性和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所以,此次补选仍是第一次投票选举的继续,在确认原来两名得票过半数的村民当选资格有效的基础上,把缺职的一人补齐即可。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或者妨碍选举的进行。如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重新选举,是否合法取决于选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在选举前,村委会应当进行筹备工作,制定选举方案,明确选举时间和地点,选举方式等事项。如果筹备工作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那么重新选举的结果可能无效。 其次,在选举过程中,应当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选举方式,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如果存在操纵选举、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那么重新选举的结果也可能是无效的。 最后,在选举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并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如果公布结果不及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重新选举的结果可能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邹平县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重新选举是否合法,需要审查选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重新选举的结果可能是无效的。同时,广大村民也应该关注选举结果的公布和监督,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另行选举的性质和原则。根据《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并报告镇政府备案。而另行选举是在第一次选举之后,针对空缺职位的再次选举。因此,从性质上讲,此次补选仍属于另行选举。同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如果第一次选举中存在有效票数相等的情况,那么补选的人员应当是得票数较高的人。因此,原来两名得票过半数的村民当选资格仍然有效。综上所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选择A选项,即“正确”。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1)\t第二十九条\t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10-17)\t第四十六条\t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10-17)\t第三十二条\t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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