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杭州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释义
    本文介绍了杭州居民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声明,包括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没有配偶且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等。此外,还提到了不同人群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文件,如港澳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等。最后,列举了各种证件和活动的查询、预约和办理方式。
    法律分析
    根据杭州居民的要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声明:
    1.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证明本人在当地的居民身份。
    2. 没有配偶,也没有与对方当事人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此声明需要填写统一格式的表格,并在登记机关进行填写。
    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月)。
    说明:
    1、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大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网上预约提前2-30天
    查社保、查公积金、查违章、路况
    预约结婚、预约护照、预约挂号
    缴水费、缴电费、缴燃气费
    还有美食、旅游、娱乐休闲活动,演唱会、车展、漫展、节日活动等。
    结语
    以上文件和声明是杭州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所必须提供的,其中包括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没有配偶且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等。不同的居民需要提供不同的证件和声明,如港澳居民需要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澳门居民需要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需要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出国人员、华侨需要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外国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交大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并提前2-30天进行网上预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8 3: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