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18个辩护要点 |
释义 | (一)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1、犯罪情节轻微 2、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3、具有自首情节 4、初犯、偶犯 5、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6、被不起诉人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 7、被不起诉人犯罪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8、被不起诉人销售假药数量少,案发后积极退赃,且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具有从轻情节 (二)存疑不起诉 9、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在主观上其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 10、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假药的事实 1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案发当日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亦不能证明所查获的假药为被不起诉人所有 1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假药是否是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是否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情形 13、数量、销售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提示《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内容,该罪以变更为行为犯) 14、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在生产药品时加入假药成分 (三)法定不起诉 15、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认定为代购而不是销售,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 16、被不起诉人的推销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没有向顾客推销假药等销售行为 17、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药物不是假药 18、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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