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存在普通共同诉讼,由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由法院提出代表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对法院指定不满意指定,可退出另行起诉,未登记权利的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对其请求确认的,裁定适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