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过世后留下房产的,由遗产继承人持房产证明、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递交资料办理。等资料审核完毕后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交易中心发放新的房产证明。如被继承的房产权属等事项是经由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还必须递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受遗赠人作为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以及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