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而在某些场合,如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若对此类权利的行使不设置时间上的限制,民事法律关系将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各国民事立法,包括中国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某些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这种时间上的限制的制度价值在于,尽快消除因形成权带给当事人法律利益的不确定状态,稳定彼此的法律关系。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撤销权适用的便是除斥期间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