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报的对象是已在市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标准按照2021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仍可按省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等档次申报,未申报的按其上年度缴费档次核定。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颁布后,将根据“保底封顶”政策确定职工个人最终缴费基数,并按规定自2021年1月起对单位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