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申报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向各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 二、核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两种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可免于申报,其他情形由本人自主申报。 三、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地税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等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五、其他 (一)从今年6月1日起,各缴费单位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数据、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通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的应缴基数(或自主申报数),及时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二)本通告涉及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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