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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石家庄市健康证的详细指南
释义
    石家庄市疾控中心自2017年3月1日起不再办理健康证。体检内容包括血检、便检、透视、皮肤病检查和查体。体检费用为公共场所类从业人员120元,食品类从业人员90元。办证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1点,节假日前四天停检。体检五个工作日后可领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注意事项包括饮食、穿着、提前留取便样、告知特殊情况等。办证程序包括填表、领证、交费、采样、检查、取证。
    法律分析
    一、体检内容及收费标准:
    体检内容:血检、便检、透视、皮肤病检查和查体。
    收费标准:公共场所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120元。
    食品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90元。
    二、体检办证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11:00点。国家法定节日前四天停检。体检五个工作日后,持办证凭证领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三、注意事项:
    1、保持清淡饮食,在体检前三天内,不要饮酒和进食过于油腻、太咸、太甜的食物,否则会影响血检指标的检测,慎服各种药物。体检前一天晚上8点钟后一般要求禁食。
    2、体检当日最好穿宽松、休闲的衣物,方便各种检查;勿穿有扣子或金属饰物内衣,以免影响X光检查结果。
    3、提前或体检时留取黄豆粒大小当日晨便,放在清洁容器中,交到体检大厅采便处。
    4、请受检者提前主动对主检医师医师说明特殊情况如怀孕、服用药物等。怀孕妇女,请不要接受X光检查,并告知主检医师。
    5、务必按预定项目逐科、逐项检查,不要漏检漏项,以免影响最后的健康评估,影响办证时间。
    6、抽血后立即压迫止血十分钟,防止出血,不要揉局部,以免造成淤血。如果衣服袖子较紧,应该脱下衣袖。采血完毕后,应避免冲洗采血部位,采血当天最好不要洗澡,防止感染和皮下淤血。
    7、请妥善保管好体检条码单,以备检后查询及领取健康证。
    8、如果检查结果反映出您的健康状况存在问题,暂时不能领取健康证,请根据医生的建议和指导及时就医。
    9、冬季寒冷,提醒广大从业人员整个体检过程应注意保暖,防止感冒;夏季气温较高,天气炎热,路途较远的从业人员可选择在清晨出门,避免中暑发生。
    10、防止低血糖。预防性健康体检中要进行空腹采血,体检完毕后,应及时补充水分和就餐,防止头晕、无力等低血糖症状的发生。如果自己抽血后感觉有头晕、无力等症状,要立即坐下并通知工作人员。
    四、体检办证程序:
    填写石家庄市从业人员体检登记表-->领取体检-办证凭证-->交费-->摄像-->领采血试管-->采便-->采血-->胸透-->查体-->5个工作日后取证(体检合格)
    注:自2017年3月1日起石家庄市疾控中心不再办理健康证!
    具体公告如下:
    结语
    注意事项:保持清淡饮食,穿宽松衣物,提前留取晨便,告知医师特殊情况,按预定项目检查,抽血后压迫止血,保管好体检条码单,如有问题及时就医,注意保暖和防中暑,防止低血糖。体检办证程序:填表、领证、交费、采样、检查、5个工作日后取证。石家庄市疾控中心自2017年3月1日起不再办理健康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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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