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遗失物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遗失物不可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物品,善意取得者需赔偿或返还原物。遗失物的归属应返还给权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遗失物应返还给权利人或归国家所有,不可转让或以合理价格交易。只有在所有权发生变更或知情情况下,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遗失物不可善意取得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对于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遗失物的主人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遗失物占有的,也就是这里所谓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赔偿或者提出让无处分权人返回遗失物。 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一)理论上的争议 在民法学界,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历来有不同的意见。关于无权处分遗失物的情形,《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具体来说,如果在原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后两年之内,其可以向受让人追回其所有物;如果两年之内没有行使这项权利,原权人的所有物返还权即丧失,受让人即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永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无权处分遗失物的情形中,遗失物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第三人不得援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买受人只能在特殊买卖情形下(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向原所有权人主张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对于遗失物来说,应当收归国有。而且,遗失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问题,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无论是不是善意,捡拾人是不可以将捡拾物据为己有的,那么我国《民法典》就较为系统的描述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及使用条件,总之在遗失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以及在遗失物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善意取得遗失物是不被允许的。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提出赔偿或要求返还遗失物。此外,遗失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遗失物的所有权未发生变更且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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