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非独生子女不可以扣2000。定义如下: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3、非独生子女最多可以扣1000元。 个税赡养老人不包括配偶父母。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含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具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项附加扣除包括以下几点: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综上所述,公民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为了让广大群众享受更多优惠,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