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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释义
    民法典旅客乘运义务规定了旅客应按有效客票乘坐,无票、超程、越级乘坐需补交票款,不支付票款可被拒绝运输。丢失实名制客票可挂失补办,不得再收取费用。旅客享有依客票到达目的地、携带免费行李、儿童陪同、必要服务、变更乘坐工具和座位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旅客的权利有哪些
    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结语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包括按有效客票信息乘坐、补交票款等。旅客享有依客票信息到达目的地、免费行李权利、携带儿童权利、接受必要服务、变更乘坐工具和座位号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旅客和承运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应义务和享有相应权利,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一十二条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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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9: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