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 限制高消费 令: 1、限制高消费的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 限制消费令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 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