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领养孤儿 |
释义 | 作为领养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无子女;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5. 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6. 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7. 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法律分析 作为领养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领养人应同时满足以下领养条件: 1. 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结语 作为领养人,应同时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30周岁等条件。同时,有配偶者领养子女时,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另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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