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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