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阻碍生产经营的治安处罚 |
释义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一、安全员在发现重大危险时有没有停工的权利 建筑工地总包方安全员具有知晓安全生产的权利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危险时,有停工的权利。 安全员在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行为时有制止和暂停作业的权利,建委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现场应依据停工通知的内容停止现场相关作业,若现场并未进行整改,并且还在安全隐患环境下继续施工,这时安全员应恪守岗位,下达书面检查通知或处罚通知,并上报项目经理,若是项目经理发出的作业任务,那就书面上报项目经理,以尽到自身的监督检查职责,保存好相关资料备查。 安全员,是按照相关规定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等生产企业、经营或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二、无证驾驶特种设备违法吗 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特种设备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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