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会决议无效与不成立的区别 |
释义 |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但有些公司在制定股东会决议时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可以在股东会决议被提出确认无效诉讼、撤销诉讼或不存在诉讼。针对无效诉讼,其核心在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针对不存在诉讼,其关注点在于决议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法律分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然而,有些公司在制定股东会决议时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问题。这就导致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可以在股东会决议被提出确认无效诉讼、撤销诉讼或不存在诉讼。 针对无效诉讼,其核心在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这种情况下,股东会决议的违法性体现在决议内容本身。 而针对不存在诉讼,尽管其本质上也是对决议内容的否定,但它更加关注决议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因为这些瑕疵可能导致决议的无效性。 结语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权力机关,但有些公司在制定决议时存在问题,可能导致决议被提出确认无效诉讼、撤销诉讼或不存在诉讼。针对无效诉讼,其核心在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针对不存在诉讼,其关注点在于决议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需要得到充分保障,以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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