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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要约撤销的规定
释义
    民法典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作准备。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且受要约人未承诺前。要约失效情形包括: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要约不得撤销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行作准备。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要约不得撤销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
    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二、要约失效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按照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情形是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作为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可以撤销的话那么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还有就是要约人认为不可撤销的情况并且有一定的理由。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一般可以撤销,但存在特定情形除外。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在于时间和效力。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但尚未承诺通知之前。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要注意,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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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