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犯的本质特征,也是身份犯与普通犯罪相区别的标志。它包括如下两层含义:其一,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换言之,身份犯中之“特定身份”只能是行为人所具有的,而非受害者所具有的。 一、身份犯的主要特征 1. 身份犯是一类犯罪,不是指犯罪人或一般违法行为。 2. 身份犯是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 3. 身份犯是由刑法规定的,不是由判例和刑法理论所认可的。 二、不作为犯与身份犯的区别 1、不作为犯与身份犯完全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不作为犯是以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进行分类的。 2、二者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着差异。 3、在身份犯中,身份只是代表人的一定人身状况或资格,这种限定身份的要素并不能直接成为限定作为义务的要素。 3、在不作犯中,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多种,并非只有具有一定地位者或者资格者才能成为作为义务者。 4、因而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 三、身份犯与亲手犯的区别 1、亲手犯是从实行行为的角度进行分类的结果,其本质在于犯罪行为方面,即在其行为的存在论结构中,存在从主体中无法分离的性质。因此,若探讨某一犯罪是否是亲手犯,当然应根据其实行行为是否具有该种性质来进行判断。 2、身份犯是从犯罪主体的角度说明该类犯罪的特征的,也即对于有些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实施,行为人欠缺成为正犯的资格,不能独立实施该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实施该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依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