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 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