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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贩卖两卡包括u盾吗
释义
    包括
    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1.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
    3. 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4.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5.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6.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7. 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以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为密码;
    8.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六条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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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