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纠纷案件注意事项 |
释义 | (1)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依据,并有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 (2)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上社保,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无法补救未上的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提出要求用人单位相关赔偿损失。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劳动收入的赔偿。 (4)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劳动者不适合劳动岗位、违纪、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在上述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当先采取补救措施,如培训、教育、告知等,不能一上来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实和情形。 一、劳动争议仲裁要经过哪些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 (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二、发生劳动纠纷哪些证据必须保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比如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事故,但是,有时候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属于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有利的证据,很多时候,我们就会状告无门,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以下证据: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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