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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人“跳单”被判支付中介违约金
释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件买房人“跳单”案作出一审判决,买房人吴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佣金3.6万元及违约金3.6万元。2008年6月,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并与他签订协议,就吴先生购买一处房产提供居间服务。不久,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产。前一中介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支付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据了解,2008年6月7日,吴先生与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吴先生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同时约定,中介带吴先生看过房产后,如果吴先生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仍然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的3%作为佣金,并支付同样数额的违约金。然后,中介公司带吴先生看了一处房产。但同年6月,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吴先生解释说,前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确实带他去看过房屋,但签署《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而且他后来了解到,该公司也是从别的途径获得这套房屋的出售信息,房主并没有委托这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因此该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吴先生只能通过房主认可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客户委托确认书》签订后,吴先生通过第三人购买了涉讼房屋,依照《客户委托确认书》之约定,吴先生仍然应当支付佣金,并应支付违约金。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还要不要给
    只要居间人完成居间服务,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已完成了居间义务,当事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理由如下:
    中介机构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的,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与因居间行为而促成的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因此,现实中要是房屋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即使买卖双方最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需要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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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