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毋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毋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出生证明补办现在规定是不能收费的。 法律客观: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