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高血压:缬沙坦氢氯噻嗪、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培哚普利吲达帕胺、培哚普利吲达帕胺、曲美他嗪、阿托伐他汀。 糖尿病:奥美沙坦酯、贝前列素、瑞舒伐他汀、氯吡格雷、缬沙坦氢氯噻嗪、复方α-酮酸、赖脯胰岛素、阿法骨化醇、注射用血栓通(冻干)等。 慢性肝炎和肝硬化: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腺苷蛋氨酸、门冬氨酸鸟氨酸(鸟氨酸天门冬氨酸)、聚乙二醇干扰素、替比夫定、虎驹乙肝胶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