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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子关系破裂法律支持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法律对断绝父子关系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虽然基于血缘关系的父子关系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法律不支持断绝这种关系的行为。在赡养义务方面,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同时,赡养义务也存在一些法律特征,如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并未对断绝父子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基于血缘关系的父子关系是一种自然现象,因此法律不支持断绝这种关系的行为。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结语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断绝父子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但基于血缘关系的父子关系是一种自然现象,因此法律不支持断绝这种关系的行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赡养义务也具有特定的法律特征,包括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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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7: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