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 2、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 抚养 子女或 赡养老人 等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