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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释义
    无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没有效。
    拆迁安置房无房地产登记证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无法律效力。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
    5、所有权有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有房地产登记证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不能转让的房地产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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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