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
释义 | 无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没有效。 拆迁安置房无房地产登记证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无法律效力。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 5、所有权有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有房地产登记证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不能转让的房地产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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