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会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2) 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如果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的人,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六条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