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3、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4、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7、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