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事务受益人给予自己相应的补偿。无因管理是指事先没有进行任何约定,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管理人必须是有为了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人是有义务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的。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但是无因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被管理人造成伤害的,管理人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被管理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