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 债权人 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 债务人 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 3、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