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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聚集行为的定性
释义
    非法聚集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策划行为;必须是非法集会活动,违反规定;行为人不听劝阻。策划者若在国家制止后主动停止行为,避免社会危害后果,则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煽动非法聚集的认定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策划了行为。二是,必须是非法的集会活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举行正常集会,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进行集会活动,就属于非法集会。三是,行为人必须有不听劝阻的行为。这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那些在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制止后,主动停止自己行为的策划者,避免了其不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拓展延伸
    非法聚集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
    非法聚集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或违背公共秩序的聚集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和程度的划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非法聚集行为可能涉及一系列罪行,如非法集会、非法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责任界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聚集行为的责任可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等不同形式。具体的法律责任界定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适用。
    结语
    煽动非法聚集的认定要符合三个条件:行为人策划行为、非法集会活动、不听劝阻。非法聚集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聚集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和程度的划定。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等形式,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具体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解读和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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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