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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钱在哪里取
释义
    一、住房公积金的钱在哪里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是在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三、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劳动者辞职后,可以携带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和户口证明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要申请提取其配偶及同房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由被支取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3、交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户口迁出所在市、县的,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簿、出国护照及签证。
    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或者遗赠书、裁判文书等。
    8、非该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及复印件,按规定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2、持个人证件、申请表及相应材料到交公积金的地方办理;3、工作人员对提供的材料审核并通过后,就可以为申请人办理提取审核,并会打印回执单交给本人确认。确认后就会将公积金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了。
    五、淮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一、员工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时,应当以契税发票金额确定房屋价值,并结合房屋建筑面积、建成年代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交易涉税价格确定贷款金额和提取金额。二、员工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小公寓,小户型(面积在55㎡以下)自住住房需要使用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家庭无房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收据、网上备案单等资料提取公积金或者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住房,购买小公寓、小户型住宅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三、夫妻离婚,房地产继承涉及房地产分割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房屋共有产权人,共同还款人在购房、还贷、申请贷款时,仅限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偿还贷款时,首先提取主贷款人的公积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其他共有产权人或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在本市或异地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时已办理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异地工作的单位证明材料或户籍证明。六、职工家庭因建造、改造、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原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七、员工以虚假信息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限制其公积金使用,2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及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虚假提取和贷款的,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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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