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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高聚众斗殴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这篇摘要提供了一份关于一、两高聚众斗殴案辩护词的范例。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并非聚众斗殴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聚众斗殴所犯的刑事责任;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四被告人存在聚众斗殴的故意,且四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均系被对方击打,不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聚众斗殴罪;四被告人的刑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
    法律分析
    一、两高聚众斗殴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两高聚众斗殴案是一起涉及多人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甲、乙、丙、丁四人在斗殴中受伤,其中甲、乙、丙三人构成轻伤二级,丁构成轻伤一级。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四人被依法逮捕并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人甲、乙、丙、丁及其辩护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案件的发生表示深刻的歉意。同时,我们坚认为,本案是一起假斗殴案件,被告人并非聚众斗殴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聚众斗殴所犯的刑事责任。
    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我们辩护人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四被告人存在聚众斗殴的故意,且四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均系被对方击打,不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同时,四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对方追打的状态,难以认定其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我们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聚众斗殴罪。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而聚众斗殴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因此,四被告人的刑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
    最后,我们再次强调,本案是一起假斗殴案件,被告人并非聚众斗殴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聚众斗殴所犯的刑事责任。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对于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辩护人可以从本方当事人并不具备故意的犯罪行为来进行辩护,另外如果犯罪事实已经成立的,还可以从坦白认罪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轻罪辩护,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辩护人认为聚众斗殴案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然而,在现实案例中,聚众斗殴案可能涉及到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伤害、甚至死亡等。因此,辩护人认为聚众斗殴案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性处理。
    结语
    根据上述提供的材料,一、两高聚众斗殴案是一起涉及多人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甲、乙、丙、丁四人在斗殴中受伤,其中甲、乙、丙三人构成轻伤二级,丁构成轻伤一级。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四人被依法逮捕并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被告人甲、乙、丙、丁及其辩护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案件的发生表示深刻的歉意。同时,我们坚认为,本案是一起假斗殴案件,被告人并非聚众斗殴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聚众斗殴所犯的刑事责任。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我们辩护人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四被告人存在聚众斗殴的故意,且四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均系被对方击打,不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同时,四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对方追打的状态,难以认定其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我们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聚众斗殴罪。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而聚众斗殴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因此,四被告人的刑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九十六条\t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刑事诉讼法(2018-10-26)\t第二百九十三条\t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2018-10-26)\t第四十条\t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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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