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2、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3、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过此时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