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二)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三)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六)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可以辞退的情形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