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1、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濒危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1、猎捕。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 2、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杀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