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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表见代理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民法典表见代理新规定
释义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根据表见代理的规定,授权代理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写清代理人姓名、权限、代理事项、期限等重要因素,并由被代理人签字。这样就可以防止因为表见代理导致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发生损害。构成表见代理的是有严格条件要求的,其中最重要一项就是行为人无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情况有哪些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
    哪些是表见代理项目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般代理权限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之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申请执行。
    一般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协议的性质。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2、授权范围。如代理的业务范围、时限和地段等;3、佣金条款。主要包括:计算佣金的价格基础是CIF还是FOB,计算佣金的方式、佣金支付的时间和结算方法、佣金率及其计算方法等;4、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义务规定。
    综上所述,每个案件和纠纷发生的背景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内容都有哪些
    一、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机关备案;
    4、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该内容由 梅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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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