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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婚后一方暴力倾向可以视为婚姻无效
释义
    民法典中婚后一方暴力倾向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
    1、婚后一方暴力倾向,并不存在其他的情形的,并且结婚登记都是合法的,是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这种情况,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是需要去离婚的;
    2、婚后一方暴力倾向的,但是在结婚时还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有两种情况:
    (1)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对少数民族婚龄有特殊规定。
    民法典离婚后可否申请婚姻无效
    不可以,因为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在法律上来说,双方已经不是夫妻了,所以是不能申请的。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是要满足法律上规定的条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中夫妻一方冷暴力可否离婚
    夫妻一方冷暴力可以协议离婚或感情确已破裂则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以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可否起诉婚姻无效
    离婚后不能起诉婚姻无效,因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在法律上来说,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所以不能也没必要再申请婚姻无效了。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可否申请婚姻无效
    不可以,因为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在法律上来说,双方已经不是夫妻了,所以是不能申请的。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是要满足法律上规定的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不是。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事实婚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该内容由 刘家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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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2:12